(一)实事求是原则。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SPAN>
(二)依法办事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保护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SPAN>
(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对其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SPAN>
第五杠/FONT>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宙/FONT>、/SPAN>
第六杠/FONT>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庎/FONT>9/SPAN>
(一)接到举?/FONT>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SPAN>
(二)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组成、/SPAN>
(三)调查小组成立后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一般在调查开始后皃/FONT>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SPAN>
(四)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反馈至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被举报人做出书面说明,将此书面说明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审核、/SPAN>
(五)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做出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将移交至校相关部门,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SPAN>
(六)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天内启动。学位办派人参加调查组的第一次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SPAN>
(七)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SPAN>
(八)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研究生院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呈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被举报人阅读并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SPAN>
(九)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位办提出申诉,由学位办做出是否重新调查的决定、/SPAN>
(十(/FONT>对已获得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被举报人,若无法与其直接取得联系,其指导教师有义务代替被举报人参与上述鉴定程序、/SPAN>
(十一)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字/FONT>年、/SPAN>
第七杠/FONT>对尚未取得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按以下方式处理9/SPAN>
(一)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SPAN>
(二)对于情节一般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当事人延期答辩处理、/SPAN>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当事人延期答辩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SPAN>
(四)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丹/FONT>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取消当事人申请学位资格直至开除学籍、/SPAN>
第八杠/FONT>对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SPAN>
第九杠/FONT>对已经取得北京林业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皃/FONT>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FONT>
撤销授予学位的审议程庎/SPAN>9/SPAN>
(一)由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复审,并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SPAN>
(二)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SPAN>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SPAN>
(四)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SPAN>
第十杠/FONT>学位论文以及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琅/FONT>9/SPAN>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并责成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进行教育;
(二)指导教师已尽到足够义务、已对研究生进行了充分的反学术不端行为教育的,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理、/SPAN>
第十一杠/FONT>由北京林业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SPAN>
第十二条署名北京林业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责令当事人联系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应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SPAN>
第四竟/FONT>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SPAN>
北京林业大学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