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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宙/div>

    第一 总则

    第一杠/SPAN>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服务,稳定师资队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牸SPAN style="COLOR: black">制定本规定、/SPAN>

    第二杠/SPAN>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SPAN>

    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SPAN>

    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按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SPAN>

    第三杠/SPAN>本规定所?/SPAN>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以个人身份前往国(境)夕/SPAN>自费留学(研修)、探亲、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加/SPAN>、/SPAN>

    第二 审批条件

    第四杠/SPAN>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假日、假期,均应提前申请,并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SPAN>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为主、/SPAN>

    第五杠/SPAN>教职工申请自贸/SPAN>出国(境(/SPAN>留学(研修)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校外。教师岗位因工作需要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且所在单位同意的,经学校审批可保留编制、/SPAN>

    第六杠/SPAN>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若申请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SPAN>

    第七杠/SPAN>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教职工及其他按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期限不得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的除外、/SPAN>

    第八杠/SPAN>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SPAN>

    第三 审批程序

    第九杠/SPAN>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国(境)、/SPAN>

    第十杠/SPAN>在职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外方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SPAN>

    第十一杠/SPAN>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前申请,填写《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提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SPAN>

    第十二条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应提前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并填写〉SPAN style="mso-bidi-font-weight: bold">审批备案?/SPAN>》报人事处备案、/SPAN>

    第十三条离退休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不超过一年的+/SPAN>填写〉SPAN style="mso-bidi-font-weight: bold">审批备案?/SPAN>》并提交离退休工作处审批即可:/SPAN>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还需田/SPAN>离退休工作处通知人事处备案,并从第十三个月起+/SPAN>每年向学校提供有效的本人生存证明以获取离退休费、/SPAN>

    第四 待遇及纪徊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在职教职?/SPAN>经批准因私出囼/SPAN>(境(/SPAN>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国家基本工资照发,绩效津贴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SPAN>

    在职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境)探亲的,前三个月国家基本工资照发,绩效津贴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薪酬和福利待遇、/SPAN>

    第十五条经批准保留编制自贸/SPAN>出国(境(/SPAN>留学(进修)的教职工,应与所在单位就岗位任务、待遇与考核等事项达成一致,其他事项参照学校公派出国(境(/SPAN>留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SPAN>

    第十六条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回校报到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其中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在职教职工还应到人事处报到销假、/SPAN>

    第十七条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回栠/SPAN>的,停发所有薪酬和福利待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SPAN>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出学校、/SPAN>

    第十八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教职工,学校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惩处,且有权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琅/SPAN>、/SPAN>

    第十九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应指定一名国(境)内直系亲属代办其出国(境)期间校内相关事务,并将代办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告知学校、/SPAN>

    第二十条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情,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SPAN>

    第二十一杠/SPAN>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各单位应完善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和请假备案制度,并对教职工请假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若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情况报人事处,逾期不报的,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SPAN>

    第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杠/FONT>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SPAN>

    第二十四杠/FONT>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FONT>2010年发布的《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北林人发〓/FONT>2010〔/FONT>33号)即行废止、/SPAN>

    附: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SPAN>


    相关附件
  •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含审批备案表).doc
  •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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