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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管理与执行的通知

北林实设办发〔20112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计划性,加强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论证,提高学校资金利用率,从201191日起,实施如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管理及采购执行规定:

一、单件或者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采购计划需提前40天上报,单件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外贸设备提前120天上报采购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采购科按上述时间完成采购任务。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计划的,影响设备按期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要求。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外贸设备要到教育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进口审批,审批不通过的,要改成国产设备。目前并不是所有外贸设备都给予科教免税,如果外贸设备海关经过审核不予免税,请用户自筹税款,改签内贸合同。

三、学校行政办公经费购置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投影仪、显示器、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一律根据部门现有设备情况严格审批,原则上旧设备上交后方能购置新设备。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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