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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
作者: 国际合作?nbsp; 发布时间 (2021-10-28) 浏览次数9script src="//www.inggristalk.com/xxgk/cms/web/writeLog.jsp?siteID=195&channe.id=8205&conten.id=182214">

第一章怺span lang="EN-US">刘/span>

第一 为了做好我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span lang="EN-US">(2000??1?/span>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叶span lang="EN-US">)、教育部《关于改革招收和培养第三世界来华留学生办法的意见》(教外司来〓span lang="EN-US">1990〔span lang="EN-US">05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span lang="EN-US">1991〔span lang="EN-US">17号)以及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span>

第二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span>

第三 全校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紧紧围绕为世界各国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外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调动外国留学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span lang="EN-US">

第二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span>

第四 凡已取得国际上正规大学的学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凡已取得国际上正规大学的硕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span>

第五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span>

第六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宣传、申请材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送达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商榷审核,进行前置学历认定并决定是否录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办理被录取者的留学签证申请表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学院和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如下:

有关学院负责申请人学习成绩和研究水平的审核、确定拟录取者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由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在《北京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并盖学院章、/span>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接受学院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拟录取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北京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研究生院章、/span>

如确因本校学科专业设置不适合申请人的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有关学院应详细说明不录取或转其他专业的原因,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审核确认需转材料给其他院校或退回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处理、/span>

第七 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应届外国留学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可分别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由相关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确定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合格者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研究生院。应届毕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生申请攻读研究生学位,需要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相关规定执行、/span>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需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修订)》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如获批准,由研究生院将结果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主管部门审批。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需要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相关规定执行、/span>

第八 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录取总名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下发各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span lang="EN-US">

第三章新生入?/span>

第九 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span lang="EN-US">,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应在三天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span>

第十 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复查要求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相关文件执行、/span>

第十一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制作、发放、span lang="EN-US">

第四章注册、考勤

第十二条 在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注册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学习专业,本人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商有关院系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报送留学基金委,经留学基金委核实确认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后将批复函寄发学校,并同时抄送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span>

第六章休学、复学、停?/span>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停学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休学、复学、停学事宜按照国家留学金委相关规定执行、/span>

第七章终止学籍、退?/span>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终止学籍、退学事宜按照国家留学金委相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八章奖励、惩夃/span>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申?span lang="EN-US">,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奖惩结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 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参加年审,由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填写评语,结果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span>

第九章学制、学习年陏/span>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学制、学习年限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学习期限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在延长期限内继续享受原有待遇;未获准同意者和自费外国留学研究生均应按照相应自费生学费标准缴纳费用、span lang="EN-US">

第十章培养工佛/span>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管理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外国留学研究生与中国研究生同样纳入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管理范畴。外国留学生应参照我校研究生有关规定制定培养计划,课程学习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span>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方式规定如下:

(一)外国留学研究生需达到其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申请毕业。具体学分要求以我校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为准,修满学分方能申请毕业答辩、/span>

(二)用汉语学习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如汉语水平尚未达到标准,需达到标准或者在学校补习一学年汉语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用英语学习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需满足入学语言要求方可进入相关专业学习、/span>

(三)政治理论课(自然辨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等)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免修手续,学分由其他课程补足、/span>

(四)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英语,将《中国国情》作为学位课,不足学分需用其他专业选修课予以补足、/span>

(五)《中国国情》为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课。在来我校以前学历阶段学过本课程的留学研究生应学习其他课程,补足学分、/span>

(六)留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通过考试者方能取得学分。考试不及格或没有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应由本人写出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重修。留学生可在一年内重修有关课程,重修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但应在成绩后面注“重修”字样、/span>

(七)对于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的学科、专业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在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相关学院及其学科应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选修的课程名称、成绩单及两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组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完的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认可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并计入学分;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学相关课程、/span>

(八)留学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选课,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选课,后果自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各学院、研究生院登录到全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span>

(九)留学研究生外出实习、调研应由导师提出并联系落实,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外事规定、/span>

第二十条 来华硕士留学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span>

第二十一 来华留学博士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国和他国完成。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是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span>

第二十二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论文。攻读我校经济学、法学、哲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以及艺术学等学科硕士、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攻读其他学科的硕士、博士来华留学生,其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span>

第二十三 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span lang="EN-US">

第十一章毕业、结丙/span>

第二十四 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span>

第二十五 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名单书面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其结果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各学院负责向研究生院申报并发放,毕业证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结业生和肄业生分别发给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仼span lang="EN-US">),并审核盖章,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span>

第二十六 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span>

第十二章职责与分?/span>

第二十七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应按照“趋同管理,尊重差异”的原则管理留学研究生、/span>

第二十八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我校留学研究生的签证管理、组织奖学金留学生的年审、涉外事务以及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还应做好招生和入学环节中与校内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衔接工作、/span>

第二十九 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审核、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培养环节和学位授予等相关管理工作、/span>

第三十条各学院要对申请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做出是否录取的初步决定、对录取的外国留学生负责落实指导导师、负责做好留学研究生入学教育、编班等教学管理以及培养环节的具体落实工作。各学院对留学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应予以充分重视,指导留学研究生完成学业;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应关心留学生的思想动态以及日常学习生活、/span>

第三十一杠span lang="EN-US">留学研究生的奖惩由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研究生院共同办理、/span>

第十三章陃span lang="EN-US">刘/span>

第三十二 我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有关合作交流协定执行、/span>

第三十三 外国高级进修生、其他各类奖学金生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span>

第三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span>

第三十五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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