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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3-03-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实践园地,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宜居场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床位按定员居住,并签署住宿承诺书。学生入住学生公寓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文明住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服从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在学校、学院的组织指导下形成富有北林特色的宿舍文化。

第二条 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部署,配合住宿调整工作,不服从学校住宿调整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在校内可提供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家长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经学院审批同意,学生签署退宿承诺书,在学校住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办理退宿手续后,5日内搬离学生公寓。学生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退宿后申请重新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参照本条规定的退宿申请流程相应办理住宿申请。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学校根据是否可以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办理延长住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交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缓交的,应当提前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籍变动中途停止住宿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超过半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休、退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完休学、退学转单签字手续后3日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六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须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宿舍家具,且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具位置,不得私自在宿舍内添置家具,不得私自添置大中型健身器材等占据空间较大的物品。因课程需要,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学校住宿管理部门批准后,学生可以购置、使用折叠桌。折叠桌在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在公寓公共空间、宿舍通道存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宿舍美观和其他学生利益。违反规定者,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擅自调换宿舍或者侵占空宿舍,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带非本公寓楼人员进楼或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未遂者,所在学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出借或出租宿舍内床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亲友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内探访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确认并同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学校批准三个程序。学生亲友应当向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异性亲友需要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陪同),并按照限定时间离开学生公寓。

第二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吸烟(含电子烟),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火柴、打火机等火种,首次违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且学生须承担适量的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不得在宿舍内悬挂围帘,房间无人时要关闭电源。

第十一条 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行为者,按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燃气炉、酒精炉等加热灶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存放加热灶具,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由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收缴暂存,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将实验用动植物、稳压器、化学物品等科研实验用品带入学生公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因本条(一)至(四)项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用电行为者,按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等私改电气设备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可以使用电脑、非充电台灯、手机、平板电脑、20000mA以下的充电宝、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相机。在宿舍有人状态下,住宿学生可以为本项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在宿舍无人状态下,严禁住宿学生为本项内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需向所在学院做出书面检讨,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除本条第(二)项所列举电器、电子产品和学校在学生公寓楼内、宿舍内配备的电器外,其他各种具有电加热或电制冷功能以及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事故的电器,均被视为违禁电器,学生不得使用或存放。在公寓楼内使用违禁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公寓楼内存放违禁电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且学生须承担适量的违禁电器宣传教育工作,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禁电器一经发现,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收缴暂存,学校或学院对责任人处理完毕后,责任人可取回妥善处置;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和其它仪器设备充电或存放上述设备的电瓶、电池,违反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及以上者,留校察看处分。

凡因不规范用电行为在学生公寓内造成用电事故及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向窗外、楼道内抛物、泼水或进行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公寓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内设施,保持学生公寓环境整洁,遵守《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公寓楼内举办活动均应经过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张贴、散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及宣传品,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对住宿人员进行推销商品、服务等经商性质活动,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宿舍内上网学习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禁止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禁止在社交媒体上制造、传播谣言,违反规定者,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一)本科学生宿舍实行断电熄灯管理,在教学周次内,每日开始供电时间为6:00,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周五、周六24:00;研究生宿舍实施24小时供电;假期供电时间由学校另行通知;

(二)学生公寓楼实行晚间闭门管理制度,晚归、早出登记时间为24:00-次日5:00,期间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擅自外出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晚归者需在公寓楼宇门岗配合查验证件并登记信息,不配合晚归早出管理工作,并影响学生公寓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非假期期间,住宿学生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在校外住宿,应提前向学院请假或报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校外住宿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内酗酒者,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因酗酒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破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禁止养植占据空间大、阻碍消防疏散的植物,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现后限2日内自行移出学生公寓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影响楼内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违反规定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破坏学生公寓楼内公共物品,违反规定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宿舍内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宿舍内所有学生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自更换或增加宿舍门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部布置要规范整齐、美观大方;禁止在门窗、墙壁或柜橱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贴纸等,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钉钉子,违反规定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公寓楼公共空间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违反规定者,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及时清理或收回,拒不改正者,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个人物品收纳整理,做好垃圾分类并按要求投放。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安全、卫生、垃圾分类等进行检查。同一学年内因同一责任人造成宿舍安全或卫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格的,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相关评优资格,如责任人为宿舍全体学生的,将取消宿舍内全体学生当年相关评优资格。

第四章  党员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党员挂牌”制度,凡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住宿的宿舍,在宿舍卡中进行标识。学生党员在学生公寓内应当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关心、帮助他人。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开展评优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接收、考察和转正工作时,将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公寓内的表现情况作为参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切实抓好学生公寓安全教育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通报批评和学生须承担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严格执行。学生公寓违纪情况纳入聘期内学院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违纪后不协助调查者,违纪后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可从重处分;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如无人承认,则视为集体违纪,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内设立举报电话、线上楼长信箱,收集和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并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北林学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综合保障部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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