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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21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6-16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中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我校2021年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对于往届毕业生的逾期申报材料,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不予接收。

二、就业地区要求

根据《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代偿标准

毕业生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只能在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二者选其一申请,以最后学历的学费或贷款为准。本科生申请金额上限为8000元/人/年;研究生申请金额上限为12000元/人/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申请。

代偿资助对象需至少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每年都要进行在职在岗审查,教育部分三年将代偿款发放至学校,由学校转发给学生本人,每年发放代偿金占总代偿金的比例分别为33%、33%、34%。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五、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模板见附件“就业证明”)。

4. 《知情承诺书》(1份)

六、申报要求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学生在申报时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详实。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三)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对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

七、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第一批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5日17:00。

第二批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517:00。

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师生服务中心305室。

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

联系人:任丽红、阿巴斯

联系电话:62336036、6233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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