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学校特制订《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林业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分别为每生每年2500元和3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请,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月份逐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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