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7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基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 认定档次和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类。
A类的标准为:(1)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存在亡故、残疾(1-5级)、精神疾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3)本人残疾; (4)经学院老师核实确属特别困难的其他情况。
B类的标准为:(1)父母双方或有一方患有慢性疾病或传染病、残疾(6-10级);(2)有3名及以上子女需要抚养;(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重大疾病;(4)西藏、新疆等老少边穷地区生源;(5)经学院老师核实确属比较困难的其他情况。
C类的标准为:非A类和B类的其他情况。
三、 认定程序
为保证学生隐私,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通过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材料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具体认定过程如下:
(一) 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在开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前需在学工系统中“学生资助”模块下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
(二) 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学生完成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后,在“困难生认定”模块中提交“困难生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9月23日。
(三) 学院初审
学院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记录后,结合学生申请理由、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及学生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等级。学院初审的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10月7日。
(四) 学校审查
学校收到学院初审通过的申请记录后,严格审查学生的证明材料和认定档次是否符合规定,对有异议的申请退回学院,无异议的申请审核通过。学校审查的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10月7日。
(五) 学院公示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审查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为班级评议小组,应包括但不限于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各学院应设立举报电话,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学院应认真核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证明材料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方为有效,几类特殊情况:(1)可用低保证作为认定材料;(2)社会事务、社会救济、扶贫办公室等与民政事务有关的部门盖章有效;(3)部分地区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的,可加盖政府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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