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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来源: 团学网络管理中心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2-1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为: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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