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022-10-08

  第一?nbsp;总则

  第一杠/strong>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北林校发[2014]2号)有关要求,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引导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trong>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MBA、MPA、旅游管理硕士和延期毕业的各类研究生、/span>

  第三杠/strong> 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span>

  第四?nbsp;学业奖学金在每年?月进行评审,评定依据时间为上一年度9?日到当年8?1日、/span>

  第五杠/strong> 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span>

  第二?nbsp;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仵/strong>

  第六杠/strong>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只设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金额为每生每?000元,二等奖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金额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等级比例为4:4:2,若有变化,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span>

  第七杠/strong> 申请条件9/span>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span>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span>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培养环节的相关活动、/span>

  5、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有课程不及格者;

   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span>

  第八杠/strong> 评定要求9/span>

  1、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年级设置评定要求、/span>

  ?nbsp;第一学年,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span>

  ?nbsp;第二学年,学院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培养环节、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名单。其中外语学位考试成绩量化以第一次学位考试成绩计算、/span>

  ?nbsp;第三学年,学院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培养环节、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名单、/span>

  2、博士研究生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不分年级设置评定要求,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如果导师认为学生在培养环节、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等方面表现较差,可以提出否决意见,经学科审议、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核准、/span>

  第三?nbsp;评审组织与程庎/strong>

  第九杠/strong> 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班级或学科为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导师、班主任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落实奖学金评定相关工作、/span>

  第十杠/strong>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各等级人数和相关要求组织评定工作,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span>

  第十一杠/strong>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span>

  第十二条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span>

  第四?nbsp;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span>

  第五?nbsp;附则

  第十四条评定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状态者不能参评、/span>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2?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span>

  第十六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span>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在学院留存一年备查、/span>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span>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日起执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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