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南的注册网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审议和决策机构,其宗旨是提升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严肃学术纪律,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我校重大学术事务的相关决策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决定发布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部)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院级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0-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任期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且调整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设委员会秘书1人,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产生与调整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受聘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造诣,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和教学科研经验。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学校发展,并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十条校党政联席会议统筹考虑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推荐的候选人,审议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聘请学术造诣深、成绩突出、影响大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主任、名誉委员。

第十三条 因学科构成需要或人事(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委员人选时,应由主任委员提名人选,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补聘或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与任务主要是咨询、评议、审议、决策学校重大学术事项。包括:

1.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

3.学校科研工作和科研(实验)平台、基地的发展规划方案;

4.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划方案;

5.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学术资源配置规划方案;

6.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7.学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学术性事项;

8.学校其它与学术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9.对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第五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参与委员会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议和表决;

2.针对学校有关学术事项提交提案;

3.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2.对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3.对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需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4.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准备好需讨论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专家代表该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取消其委员资格。受到法律制裁、行政党纪处分的委员,予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涉及与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或其指导的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年底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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