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明确了借款的自然人、林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必须具备《林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抵押林权登记部门、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还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抵押率。(A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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