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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仍需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发布于1996年。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利欲熏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作为一名基层林业执法工作者,笔者认为,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仍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

首先,要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宣传。例如: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刑事立案的“情节严重”一词,有人认为采伐2株以上或毁坏3株以上才够立案标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即就算只有1株树木,只要活立木蓄积超过2立方米,也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其次,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制品消费环节的监管。野生动植物资源屡受破坏,其根源在于巨大的市场需求。无论是在餐饮业,还是制药业,如何使每一道环节都可追溯,需要多个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最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争取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写进村规民约。野生动植物资源大都分布在深山荒野,如果当地村民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中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相互监督、共同保护,那将事半功倍。(A21)

作者:田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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