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新闻网
您现在的位置>> 新闻首页>> 观点言论

让生态和环境权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

我国近年来长期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生态和环境公益屡遭损害却乏人问津,使得责任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缺少生态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程序及制度层面存在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直接影响到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般说来,危害自然生态和环境的行为,往往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很多时候并不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比如,砍伐野生灌丛草本的行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损害的都是社会公共生态和环境,没有直接侵害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对那些间接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则不提供法律程序救济。这就给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法律障碍和制度鸿沟。一些民间主体出于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公益目的,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所提起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大多不会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在上述情况下,公民、法人等民间主体的所谓生态和环境权,往往成为一种笼统意义上的原则宣言,而不是一种可操作性的具体权益。生态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的缺失,致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成本承担问题,以及案件管辖、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解决。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有关人士,积极呼吁通过立法建立中国自己的生态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再好的生态和环境立法设想,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生态和环境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让生态和环境权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既是维护整个社会环境公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事实上,生态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惯例,如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等地都建立了该项制度。美国更是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引入生态和环境领域,并逐渐在多项法律中作出了具体规定。该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能使公众对损害生态和环境的行为能依法提起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生态和环境利益;能使生态环保人士在法院的帮助下,与违法企业和政府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抗争;也会迫使执法机构和相关企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事,以避免生态和环境方面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此前我国山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也曾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贵阳、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为破解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中面临的困境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憾,目前我国的生态和环境公益诉讼仍然举步维艰。公众期待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实体法层面,确立公众的“生态和环境权”,并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侵害社会生态和环境公益的起诉权;在程序法层面,增设生态和环境公益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赋予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等主体代表国家和民众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Apsh)

作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