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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何时不再难?

近年来,我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一波三折,环境维权举步维艰,污染事件的责任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般说来,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时并不直接表现为损害私人利益。比如,有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生态环境,没有直接侵害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对那些间接受害者,则不提供法律程序救济。这就导致间接受害者难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由此造成了法律障碍和制度鸿沟。


在上述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的缺失,致使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成本承担问题,以及案件管辖、举证责任等问题,都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解决。因此,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有关人士,积极呼吁通过立法建立中国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环境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让环境权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既是维护整个社会环境公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国外,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建立了这项制度。


美国更是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引入环境领域,并逐渐在多项法律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能使公众对损害环境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能使环保人士在司法力量的帮助下,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也会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事,以避免环境方面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贵阳市清镇市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在环境公益方面的缺失,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举步维艰。


公众期待国家能够全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体法层面上,要确立公众的环境权,并赋予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侵害社会环境公益的起诉权;在程序法层面上,增设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容,赋予检察机关、环保部门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在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大背景之下,从诉讼推进环境保护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只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更好成绩,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Apsh)

作者: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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