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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院章使用暂行规宙/h2>

第一杠/strong>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院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效力,确保用印工作的安全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林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北林校发?008?9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span>

第二杠/strong> 适用范围9/span>

1. 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发布事宜、向学校上报请示或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2. 用于学院颁发的证书、聘书等:/span>

3. 用于经学校批准,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4. 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span>

第三杠/strong> 学院院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陏/span>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处理流程,经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用印、/span>

(二)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党政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专人到学院办公室用印、/span>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span>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须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用印、/span>

(六)对境外发出的函件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须由申请教师签字,经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span>

(七)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主办人在拟办函件上签字,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并留存原件备查、/span>

(八)需加盖院党委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的,须经院党委书记、院长本人认可,或授权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span>

(九)我院教职员工因私需要使用学院院章的,只能用于教职工在院工作身份的证明,不做他用、/span>

第四杠/strong> 院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柜存放。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span>

第五杠/strong>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盖月。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前,经办人均须根据《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用印批办单》(见附件)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各类法律文本等重要材料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备查、/span>

第六杠/strong>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span>

第七杠/strong>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9/span>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领导签批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span>

(五)有违背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span>

第八杠/strong> 监印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规定和程序用印、/span>

第九杠/strong>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院将追究管理人员及批准领导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学院印章给学院、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上报学校,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span>

第十杠/strong> 本规定由林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span>

第十一杠/strong>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span>

林学陡/span>

2019??0?/span>

林学院用印批办单

用印教研宣/span>

经办亹/span>

内容摘要

用印

签字9/span>

?/span>

学院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9/span>

?/span>

用印份数

用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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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材料情况

(制表单位: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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