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间接费用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国家为适应科研客观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激励机制,用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科研专项项目中列支的间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间接费用额度以中央、部门、地方财政科研专项项目预算批复数为准。项目中有多个参加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五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等。
(二)科研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项目储备、成果培育、发展战略研究、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科研条件支撑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25%,由学校计提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管理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25%,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50%,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第六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贡献,统筹安排发放。绩效发放方案报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的情形: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北林科发〔2012〕98号)、《关于课题专项经费中“绩效支出”使用的暂行规定》(北林校发〔2012〕6号)同日废止。
附件1.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