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江南的注册网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林办发〔2007〕1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学校所有,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于仪器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明确约定或协议的项目,应按照约定或协议执行。
二、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依据为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任务)书有明确设备费预算和设备范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横向项目和合同(任务)书有明确设备费预算无设备范围的或合同(任务)书没有具体科目预算(只有总经费)的纵向项目,应本着项目相关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购置/试制设备;合同(任务)书有明确的具体科目预算但无设备费预算的纵向项目,原则上不可购置/试制设备,否则责任自负。
三、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规定和《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未通过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自行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
四、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应在学院相关实验室进行登记备案和验收,明确设备存放地点、使用人和设备状态,并保证优先服务于科研活动,尽量实现资源共享,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项目结题验收后须移交学院统一管理。移交材料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之一,在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前办理完相应的交接手续,否则不予项目结题验收。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设备处理参照执行。
交接程序:
1、项目组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照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认真及时整理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移交单》(简称移交单),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2、项目负责人将通过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认定后的《移交单》和设备实物交至学院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核对《移交单》和实物,记录设备状态并确认验收,在“仪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更改设备管理的相关信息。
3、相关学院负责人对《移交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六、相关学院(实验室)对项目组移交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并促进资源共享与开放。
七、本规定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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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