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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校发〔2014〕6号-江南的注册网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kjc| 作者:kjc|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5-1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规范江南的注册网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部门(包括学院、职能部、处)。本规定所指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第五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计划应相互批准,其他校领导外出计划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阅批。除特殊情况外,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同时外出,校领导不同期前往同一地点。

第六条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党政办公室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计划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遇有重大会议活动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重要公务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七条校领导到京外调研,各单位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各单位安排的工作调研一般不超过3人。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京外、校外举办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办理,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不得指定超出规定的住宿地点,不得要求接待方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六条外出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办法的规定方式用餐,按规定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学校内部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二十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活动场所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公务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接待对象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摆正位置,严格自律,厉行节约,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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