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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科发〔2016〕51号-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kjc| 作者:刘凯|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01-03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科研专项项目结题、验收后仍未支出的结余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科研项目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前述事项完成后,原财务账号终止使用。

第四条自项目管理部门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论或送达结题、验收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组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结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对结题、结账时限有单独规定的项目,依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结题结账申请的,学校将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条项目结余资金将通过预算分配方式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一个项目设立一个科研发展基金账号。

第六条项目结余资金在原科研项目规定的支出科目范围内,可用于申请新项目预研和原有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开发、知识产权维护、论文发表、国际学术交流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支出。

第七条结余资金预算一经确认,其预算调整须依照我校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余资金应在项目管理部门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论或送达结题、验收结论之日起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回。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离职,其已结题、验收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退休后,其已结题、验收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可指定一名我校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代为管理、使用。

第十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项目管理部门对结余资金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结题后没有收回渠道的,结余资金纳入项目负责人其他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20161231日前)通过结题、验收且项目管理办法未规定上交结余资金的项目,在2017631日前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资金在20211231日前继续使用,届时仍有结余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附件1.《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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