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负责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于研究任务的具体需要,对项目预算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各类项目的预算调整,要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学校没有调整权限的项目和科目,科技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有调整权限的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项目预算调整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学院初审后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情况以论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确定预算调整方案。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项目预算科目调整原则:
一、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五项科目可调整。
二、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三项科目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六条社会科学类项目预算调整原则: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五项科目可调整。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七条项目已结题不得申请预算调整。
第八条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类别的预算调整,按照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预算调整审核的项目,报送财务处执行经费调整,并在科技处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调整暂行规定》(北林校发〔2012〕6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