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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科发〔2012〕97号-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kjc| 作者:kjc|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5-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精神,实现学校科研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依据国家和有关省部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包括非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和学校自选项目。科研项目管理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过程监督、计划调整、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均依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本校教职工参与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研究任务合约(学校属于非拨款单位)的,须提供学校与对方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和主持单位的任务合约书。

第三条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责任,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要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条学校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学校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登录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系统中项目、人员、平台、经费、成果等信息,实现学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五条学校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奖励制度和科研管理奖惩制度。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建立管理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及系统信息更新、审核、维护及时准确的学院和项目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申请、推荐中实行校内公示制度,使信息公开、透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学院及课题负责人加强信用管理,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申请、推荐、参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学院、学校要组织做好各类纵向项目、学校自选项目申报的指导。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一)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范围,科学组建团队,认真填写申请材料,要求材料规范、内容信息真实准确。与合作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填写《科研项目合作或业务外协单位有关事项说明书》,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院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填写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按要求统一报送科技处。对于限项申报项目,学院应组织初评,择优推荐。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学院审核通过,报科技处备案。

(三)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组织专家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八条学校收到纵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签订的合同书(任务书),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学校自选项目为通过专家评审立项的项目,在校内公示后,学院与学校签订任务书,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横向协作项目以合作双方签订合作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第一笔经费到校立账后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横向合同要明确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九条科研合同书(任务书)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立项后,所有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参加人(教工)进行项目任务分割,明确其负责的任务指标和使用的经费额度,作为参加人员该项目的科研考核依据。

第十条由多单位参加合作的纵向项目,合作单位应为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明确的拨款(合作)单位,要求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要求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学校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对具体业务对外委托合同的签订,学院、学校应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结合研究任务目标,对委托合作(外协)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对受托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的审核把关。

所有科技合作(外协)合同均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文本和填写《科研项目合作或业务外协单位有关事项说明书》,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学院、学校审查的合同经双方认定正式签署。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中期评估制度。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项目计划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学院汇总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学校科技处;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学校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可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实施地点、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应及时提出调整报告,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学校自选项目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科技处根据实施情况或专家论证后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因公离岗半年及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指定项目主要参加人为代理负责人,学院、学校审核批准;

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由学院推荐项目组中的本校在职人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接管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学校审核同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学院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学校科研、审计、财务部门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科技处、计财处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督促项目承担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学院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学校科研项目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章项目验收(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准备财务验收、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并做好相关工作,学院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纵向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他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工作。横向项目验收(结项)工作由任务委托方负责,填写《横向课题验收(结项)登记表》。

第二十条对于验收环节中需要现场查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学院依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提出具体查验的方案,科技处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现场查定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六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批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被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结题)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依托学校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要对项目计划、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进行规范标注。计入项目考核指标的成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项目为第一标注;人才培养应为已毕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应用性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江南的注册网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鼓励、引导项目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五条对于开展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按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要求提交鉴定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批复后,项目承担学院负责鉴定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对科研项目实施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学校科研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成果。通过验收项目,按规定准备规范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电子材料,及时归档。学校、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对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学校课题归档材料要求如下:

(一)课题申报阶段: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建议书,经费预算申报书、实施方案等;

(二)课题立项阶段:课题立项批准书、课题任务书、子课题(专题)任务书、合作协议、经费预算书等;

(三)课题实施阶段:国际合作交流审批文件、国际合作交流总结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评估报告、课题调整变更申请及审批文件、年度经费拨付文件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科学数据;

(四)课题验收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报告、经费审计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课题成果简介以及有代表性的照片、图片等。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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