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课题负责人:
为加强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学校研究讨论决定,对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课题合同和专题合同一经签订,课题预算总额和课题合作单位预算不得调整。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课题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整;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严格按合同预算执行。
三、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只许提出一次经费调整申请。需要调整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在课题中期评估或财务验收前提出申请,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提交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决算表(财务处盖章),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上报财务处和科技处。
四、科技处、财务处依照相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对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提出的课题(团队任务)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其经费使用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在6月和11月集中组织二次课题预算调整专家论证会。通过审查的课题,科技处、财务处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召开论证会,课题负责人以PPT形式汇报(10-20分钟),说明课题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以及经费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专家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课题实际需求,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意见,明确调整科目和额度。
五、专家论证同意经费调整的课题,学校备案,课题后期经费使用以调整后执行,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学校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和权力对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课题负责人对调整程序要加强指导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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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