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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科发〔2010〕71号-江南的注册网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kjc| 作者:kjc|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学科发展工作实际,设立江南的注册网址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计划),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三条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是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培育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重要科学与技术成果,使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为实现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和经费的整体调控和统筹监管;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学校科技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学术思想活跃、科学素养较高、研究基础良好、发展潜力较大,有可靠时间保证;年龄在申请当年1231日前不满40周岁(含40周岁)。

第六条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自由申报项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遴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确保公正、透明。

第八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与学校签订《任务书》。

第九条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十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并按照允许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系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结算。结余经费在执行期第二年的115日前予以收回。

第五章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应当按期完成,并于1231日前提交《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备齐《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结题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以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材料报学校科技处归档。

第十八条对于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良好、取得较好科研成果的,下一年度予以优先资助;由于项目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归法人所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研究人员利益的基础上,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具体办法依照《任务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第一标注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否则不予以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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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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