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校办发[2004]13号
北京林业大学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京[财]字<1994>2635号文件精神,同时本着严格管理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先对我校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调整如下:
一、条件:
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正式职工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者;
2.双胞胎、多双胞胎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者;
二、实施办法:
1.单职工每月发放25元,全年累计发放300元。
2.年度医药费在750元以内不再报销,超过部分可视情况给予补助:
① 年度医药费在750元~1500元之间补助10%;
② 年度医药费在1500元~3000元之间补助15%;
③ 年度医药费在3000元~5000元之间补助20%;
④ 年度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校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双职工比照单职工加倍发放及补助。
三、要求:
1.职工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诊治;
2.子女在3周岁以上的职工申请医药费补助须是参加“青少年住院保险”人员;
3.补助须凭医院的医疗发票。
四、下列项目不予报销:
1.北京市规定的自费药品;
2.各种矫形、整畸、美容、整形手术;
3.镶牙、装假眼、配眼镜、助听器;
4.伙食费、陪住费、婴儿费、耳筛费、取暖费、护理费、诊费及其它费用。
本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林校办发(1998)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