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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3 访问量:

北林校办发[2004]13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京[]<1994>2635号文件精神,同时本着严格管理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先对我校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调整如下:

一、条件:

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正式职工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者

2.双胞胎、多双胞胎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者;

二、实施办法:

1.单职工每月发放25元,全年累计发放300元。

2.年度医药费在750元以内不再报销,超过部分可视情况给予补助:

① 年度医药费在750~1500元之间补助10%

② 年度医药费在1500~3000元之间补助15%

③ 年度医药费在3000~5000元之间补助20%

④ 年度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校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双职工比照单职工加倍发放及补助。

三、要求:

1.职工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诊治;

2.子女在3周岁以上的职工申请医药费补助须是参加“青少年住院保险”人员;

3.补助须凭医院的医疗发票。

四、下列项目不予报销:

1.北京市规定的自费药品;

2.各种矫形、整畸、美容、整形手术;

3.镶牙、装假眼、配眼镜、助听器;

4.伙食费、陪住费、婴儿费、耳筛费、取暖费、护理费、诊费及其它费用。

本管理办法于200411日起执行,北林校办发(199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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