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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9-11-06浏览次数:次

北林财发[2019]29

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宜》(财行[2017]43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机关部()以及参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或项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出国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市外办出具的代办费、签证照冲洗费、行李托运费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需取得教育部、北京市外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务批件。机票款支付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或对公付款方式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等有效单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院士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正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不予报销),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人员(或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照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国人员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或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人员(或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或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人员(或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等签字。

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对出国人员(或团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出国人员(或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九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北林财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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