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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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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杠SPAN lang=EN-US>房产资源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为切实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杠SPAN lang=EN-US>本办法中公用房指归属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的教学、教学实习、科研、办公等各类教学科研用房及其附属建筑。以下简称“公用房”、SPAN lang=EN-US>

第三杠SPAN lang=EN-US>学校成立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负责房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总务与产业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房产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及各学院院长或书记、SPAN lang=EN-US>

办公室设在总务与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核定、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第四杠SPAN lang=EN-US>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与使用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率,支持重点学科发展”为基本原则、SPAN lang=EN-US>

第二竟SPAN lang=EN-US>公用房的配置

第五杠SPAN lang=EN-US>校党政机关、各学院、直属单位对学校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为保证各个学院的教学和科研用房,各学院管理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学校设定的上限。再配置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备案、/SPAN>

第六杠SPAN lang=EN-US>为加强学校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学校对各级单位配置的公用房(非经营性)实行协议管理。其中,办公用房由总务与产业管理处审核,教学用房由教务处审核,科研用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教学实验与科研试验交叉用房由教务处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审核。经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定期与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关系、SPAN lang=EN-US>

第七杠SPAN lang=EN-US>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房屋使用、管理单位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算用房配置量,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公用房调配,并重新签订《房屋使用管理协议》、SPAN lang=EN-US>

第八杠SPAN lang=EN-US>引进人才用房原则上由其所在学院在本学院内解决。学校发展急需的高端引进人才用房所在学院无条件解决者,由学校统筹解决、SPAN lang=EN-US>

第三竟SPAN lang=EN-US>公用房的使用

第九杠SPAN lang=EN-US>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用房,不得擅自进行水、电、暖、结构、装修改建、扩建等工程。如确需进行维修改造,须按照学校《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等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实施、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 lang=EN-US>严禁各单位将非经营性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凹SPAN style="COLOR: black">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严禁将学校的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除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和所得收益外,并将实行相应的处罚。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空间(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堵塞消防通道,一经发现,学校有权采取措施立即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SPAN style="COLOR: black" lang=EN-US>为便于学校公用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单位如需变更房间编号等,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凡闲置半年以上或违规使用者,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禁止改变建筑物外观和搭建各种设施及附属物;禁止在学校的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一经发现,由责任单位立即拆除、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校级领导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栠/SPAN>另行安排工作用房,最长使用期至其年满65周岁为止,到期后工作用房由学校收回。其他退休人员,包括有专业教授职称的校级领导,确因学科或学院发展需要,可在学院内安排解决、SPAN lang=EN-US>

第四竟SPAN lang=EN-US>兵SPAN lang=EN-US>宂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公用房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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