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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 总则

第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2014平SPAN lang=EN-US>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SPAN lang=EN-US>2013〔SPAN lang=EN-US>39号)等文件精祝/SPAN>,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SPAN lang=EN-US>

第二校党委依据本细则负责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逈/SPAN>、/SPAN>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SPAN>涉及选举和依据有关章程任免的处级领导职务,候选人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细则,选举和任免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SPAN lang=EN-US>

第三干部选拔可采取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干部任职可采取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方式进行、SPAN lang=EN-US>

第四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SPAN>党管干部原则、SPAN lang=EN-US>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SPAN style="COLOR: black" lang=EN-US>

(三(/SPAN>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SPAN lang=EN-US>

(四(/SPAN>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SPAN lang=EN-US>

(五(/SPAN>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SPAN lang=EN-US>

(六(/SPAN>民主集中制原则、SPAN lang=EN-US>

(七(/SPAN>依法办事原则、SPAN lang=EN-US>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党管干部,是指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A name=ref_[1]_3338711>

第五杠/SPAN>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意形成合理的领导班子年龄、经历、专业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SPAN style="COLOR: black" lang=EN-US>

既要注重从学校管理人员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也要重视从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中选拔任用业务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女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SPAN lang=EN-US>

第六杠/SPAN>实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任公示制度、票决制度、职务任期制度和任职交流、回避制度、SPAN lang=EN-US>

第二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9SPAN lang=EN-US>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SPAN lang=EN-US>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献身教育事业,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中勤勉工作、科学创新,业绩突出、SPAN lang=EN-US>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B>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SPAN lang=EN-US>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SPAN lang=EN-US>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SPAN lang=EN-US>

第八提拔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9/SPAN>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SPAN lang=EN-US>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SPAN lang=EN-US>

(三(SPAN style="COLOR: black">提任副处级的,应具有两个以上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两个岗位任职经历),具体包括:不同单位多岗位工作经历或同一单位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提任专业性较强的副处级领导岗位(包括学院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等业务管理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期刊编辑部、图书馆、校医院等教辅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可适当放宽。共青团干部任职经历可适当放宽、SPAN lang=EN-US>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提任学院业务副院长的,应具有相关学科背景,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知名度、SPAN lang=EN-US>

(五)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直接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其中提任学院院长的,应当具有相关学科背景,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SPAN lang=EN-US>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SPAN lang=EN-US>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SPAN lang=EN-US>

(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SPAN lang=EN-US>

第九杠/SPAN>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管理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SPAN lang=EN-US>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援藏、援疆和组织选派到艰苦地区工作,表现优异,工作业绩显著的、SPAN lang=EN-US>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学校事业发展急需引进的、SPAN lang=EN-US>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共青团组织是学校教育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高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首次被任命或被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为校团委书记的,其职级为副处级,在校团委书记岗位上工佛SPAN lang=EN-US>3年以上,经组织考核业绩突出的,可晋升为正处级。校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各学院团委书记,硕士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在各单位干部职数范围内,享受正科级待遇。团干部若在团的各级岗位工作不满3年而调离共青团工作,不再享受团干部的职级待遇、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SPAN>首次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迆SPAN lang=EN-US>55岁。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首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0岁。干部任期届满续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8岁(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迆SPAN lang=EN-US>53岁)、SPAN lang=EN-US>

第三 动议

第十二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后,形成工作方案、SPAN lang=EN-US>

第四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选拔学院业务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包括院长、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等),参加推荐人员应包括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本学院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推荐学院院长人选,应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SPAN lang=EN-US>

选拔其他处级岗位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拟推荐职位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干部代表,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SPAN lang=EN-US>

第五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岖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学校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学校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需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SPAN lang=EN-US>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报名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SPAN lang=EN-US>

(三)同一职位报名人数超过5人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SPAN lang=EN-US>

(四)召开演讲测评会,进行民主测评、SPAN lang=EN-US>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SPAN lang=EN-US>

(六)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SPAN lang=EN-US>

(七)公示、SPAN lang=EN-US>

(八)履行任职手续、SPAN lang=EN-US>

第六 考察

第二十四考察对象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2比例确定。确定依据是将民主推荐、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情况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9SPAN lang=EN-US>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SPAN lang=EN-US>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SPAN lang=EN-US>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SPAN lang=EN-US>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SPAN lang=EN-US>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SPAN lang=EN-US>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SPAN lang=EN-US>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SPAN lang=EN-US>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单位发展的实际成效、SPAN lang=EN-US>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干部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SPAN lang=EN-US>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方案,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SPAN lang=EN-US>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党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SPAN lang=EN-US>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SPAN lang=EN-US>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SPAN lang=EN-US>

(五)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考察情况、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考察学校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9SPAN lang=EN-US>

(一(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联系或主管校领导、SPAN lang=EN-US>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党组织负责人、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会主席及同事、SPAN lang=EN-US>

(三)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SPAN lang=EN-US>

(四)对学院业务管理职务(包括院长、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等)拟任人选的考察,还应听取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学科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院工会主席、行政人员代表等各方面意见、SPAN lang=EN-US>

(五)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SPAN lang=EN-US>

第二十九党委组织部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根据规定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SPAN lang=EN-US>

党委组织部牵头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9SPAN lang=EN-US>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SPAN lang=EN-US>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SPAN lang=EN-US>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负责考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了解干部工作。考察工作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SPAN lang=EN-US>

第七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学校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9SPAN lang=EN-US>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SPAN lang=EN-US>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SPAN lang=EN-US>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五学校工会、共青团和二级党组织等的领导班子成员,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期间,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选举。工会、团委候选人名单应与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协商,候选人名单事先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备案。闭会期间,工会、团委个别干部的提拔任用应与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协商、SPAN lang=EN-US>

第八 任职

第三十六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刵SPAN lang=EN-US>,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七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八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选举产生的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SPAN lang=EN-US>

第三十九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9SPAN lang=EN-US>

(一)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SPAN lang=EN-US>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教代会、团代会等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SPAN lang=EN-US>

第四十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任免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会同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任免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会同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SPAN lang=EN-US>

第九 交流、回遾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一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SPAN lang=EN-US>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SPAN lang=EN-US>

(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或八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原则上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学术性或专业性强,领导能力突出的处级岗位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可适当延长干部任职年限)、SPAN lang=EN-US>

(三)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SPAN lang=EN-US>

(四)加强干部交流统筹。学院书记、院长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推进学校各单位之间,党务与行政岗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对于工作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安排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积极向政府机关、地方、企事业单位推荐学校优秀中青年干部、SPAN lang=EN-US>

(五)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调动手续、SPAN lang=EN-US>

(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处级双肩挑干部,退出领导职务后,在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不保留其干部身份,但保留其正处级待遇、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SPAN lang=EN-US>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三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SPAN lang=EN-US>

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SPAN lang=EN-US>

第十 免职、辞职、降聋SPAN lang=EN-US>

第四十四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SPAN lang=EN-US>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SPAN lang=EN-US>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SPAN lang=EN-US>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SPAN lang=EN-US>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SPAN lang=EN-US>

(六)非组织安排离开任职岗位半年,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SPAN lang=EN-US>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五实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SPAN lang=EN-US>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SPAN lang=EN-US>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SPAN lang=EN-US>

(三)责令辞职,是指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按程序免去其现职、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七实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SPAN lang=EN-US>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一 纪律和监睢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八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SPAN lang=EN-US>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SPAN lang=EN-US>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SPAN lang=EN-US>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SPAN lang=EN-US>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SPAN lang=EN-US>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SPAN lang=EN-US>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SPAN lang=EN-US>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SPAN lang=EN-US>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SPAN lang=EN-US>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SPAN lang=EN-US>

第四十九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SPAN lang=EN-US>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SPAN lang=EN-US>

第五十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由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字迹清楚,记录本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严格保管、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一实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五十二学校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第五十三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SPAN lang=EN-US>

第五十四实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师生监督、SPAN lang=EN-US>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杠/SPAN>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五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试点意见(试行)》(北林党组发〓SPAN lang=EN-US>2000〔SPAN lang=EN-US>16号)、《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北林党组发〓SPAN lang=EN-US>2002〔SPAN lang=EN-US>15号)、《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专职团干部职级待遇的规定》(北林党发〓SPAN lang=EN-US>2002〔SPAN lang=EN-US>25号)和《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正处级干部任用实行票决制的具体办法《SPAN lang=EN-US>(北林党组发〓SPAN lang=EN-US>2003〔SPAN lang=EN-US>3叶SPAN lang=EN-US>)因与本细则规定相冲突,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伙/SPAN>慧慧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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