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教人〔2011〕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干部按所任命职务职级,直接确定相应职员职级:正校级干部对应为三级职员,副校级干部对应为四级职员。本办法以下条款适用于学校副校级干部晋级为三级职员,正处级干部晋级为四级职员。
第三条三级、四级职员的晋级工作,要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有利于拓展干部发展通道,有利于鼓励学校校级、处级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管理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晋级评审三级、四级职员的职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第五条晋级评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申请晋级评审三级、四级职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申请晋级评审三级职员的,应具有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
(三)申请晋级评审四级职员的,应具备担任学校正处级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且年龄满58周岁以上(含);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任现职级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七条三级、四级职员的晋级评审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职员晋级评审委员会、职员晋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学校根据职员空余职数情况开展晋级评审工作。具体晋级评审程序及要求,按当年工作通知执行,晋级评审通过人员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晋级职员的管理
第九条晋级评审为三级、四级职员的人员,享受相对应职员职级的工资及退休费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晋级职员职级不作为个人享受住房、医疗福利待遇等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通过人员任职时间以教育部备案批复之日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
201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