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实体”,是指校内外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党员领导干部在上述各类“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上述“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含名誉职务)。经相关机构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已经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四条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认真贯彻落实三委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第二章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
第五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并报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三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
第八条全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学校党委审批,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九条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对本人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情况进行申报,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成立 “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共同负责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管理。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兼职情况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由相关责任人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要求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见附件3)的规定作出处理,并责令兼职的领导干部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上缴所收取的干部兼职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后在兼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并以学校事业发展为重,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处级及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短期兼职(三个月以下,且不得连续)及一次性的兼职行为,不在本规定的管理和限定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
2012年11月14日
附件:1.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南的注册网址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申报表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附件1
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天全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王自力副校长
成员:张勇党政办公室主任
邹国辉党委组织部部长
张闯人事处处长
周伯玲纪委副书记
杨宏伟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审计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附件2
江南的注册网址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申报表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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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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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内 容 |
兼职单位 |
职务 |
兼职是否取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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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任 理 由 |
兼职人员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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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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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呈报 意见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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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审批 意见 |
学校党委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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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学校批准后报校纪委备案,申报内容较多的干部可另附纸张填写。
附件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