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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北京市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学校设保密工作委员会。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工作。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保密工作,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协助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开展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八条主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及党政办主任为学校定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九条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报党政办公室,由主管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审批确定。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对口管理、整体防范”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凡由中央、省、市委、上级党群部门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学校党政形成的机密文件、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其他涉密事宜的管理,根据涉密内容,作如下分工: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宜由保卫部对口负责。

涉及组织、人事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组织部、人事处对口负责。

涉及科技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科研处对口负责。

涉及外事的保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口负责。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中的保密事宜由宣传部对口负责。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产生、存放、保管、集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人事部门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属于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科技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二十五条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部门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校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上级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江南的注册网址保密工作规定》(北林党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保密工作委员会。

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

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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