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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应届毕业生)

点击数:日期:2016-03-05

应届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鼓励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减轻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负担,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2015年起,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不包含保研毕业生):

(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具有以上情况一项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过去曾获得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并确保截至补贴发放之日账户有效。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申请人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学院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学院要对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方可在院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

初审通过后,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不需要公示。

(四)审核

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统一上报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发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北京市财政局依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将加密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姓名、银行账号(卡号)、金额﹞传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高校毕业生的个人账户。

如因补贴发放人员信息采集有误而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到位,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更正信息,并将更正后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进行二次发放。

为保障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位,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四、时间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仔细阅读附件2: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说明并按要求准备相关上交材料,于3月2日将个人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交至学研C823(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18811371697)。

逾期不接受补报。

江南的注册网址工学院

2016年1月7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doc
附件2: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说明.doc
附件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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